支持新兽药研发。对列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兽药制药工艺和新剂型创制研究的,给予资金支持。对一、二、三类新兽药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中国兽药典》中药材资源目录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支持兽药产业化。对获得一、二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创新兽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大型中兽药提取中心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兽药生产企业年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取得国际化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的15%、单个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河北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强化技术研发创新。“十四五”期间,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支持将相关横向课题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管理,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晋级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择优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新增仪器设备投资30%,最高2000万元、3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省级资金奖励。支持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品中试服务、高端制剂中试、医疗器械工程化及药品进出口服务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新药及医疗器械研发。对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生物医药重点研发计划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资金奖励;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中药创新药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本事项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累计奖励额度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新兽药研发。对列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兽药制药工艺和新剂型创制研究的,给予资金支持。对一、二、三类新兽药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中国兽药典》中药材资源目录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承接临床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药物、器械临床试验,对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参照国内城市最优招商引资政策制定扶持措施,对生物医药类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内先进、投资规模较大、高端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对新进入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行列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上年度更新先进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被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优势龙头企业,可“一企一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八)支持企业技改升级。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建立生物医药技改项目库,制定扶持政策,对各类药物、高端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改项目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支持产业数字化。支持生物医药重点细分领域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项目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医药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2-5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45万元、6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支持创新药、仿制药产业化。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其他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仿制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20%、15%,最高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其他新获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高端中医药产业化。对新获得中药创新药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各地支持新获得国家或省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兽药产业化。对获得一、二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创新兽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大型中兽药提取中心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兽药生产企业年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取得国际化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的15%、单个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健康消费品产业化。新获批国家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首次在我省生产结算后,按该品种年营业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奖励3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并经认定的生物医药健康领域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专业技术平台,或者已建平台新增设备的,按平台设备购置总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六)打造人才高地。鼓励高校增加生物医药产业相关专业布点。加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项目支持力度,经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建立国际视野的高端人才智库,加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省科技特派员、特派驻服务。在各类人才项目评审中,单设生物医药组别和名额。对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行“一步到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七)保障生产要素。将生物医药企业纳入天然气、煤炭、电力、热力、运输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产业园区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热力、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鼓励市县政府和产业园区对生物医药企业使用天然气、煤炭、电力、热力、水给予一定补贴。生物医药企业所需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其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金融服务。发挥现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地设立子基金,形成“基金”运营架构,重点投资扶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医药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持优质私募基金落户河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和审批流程,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启动上市公司“领头雁”专项行动,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相关金融产品的服务,助力生物医药行业上市公司量质双升。积极发行绿色债、科创债等债券创新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发挥河北省企业上市服务联盟和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河北服务基地作用,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九)加快政策先行先试。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我省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研发机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改革创新,优化生物医药领域审评审批手续,开展合成生物、单抗药物、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研究和应用,获得安全性数据,开展临床试验或注册申请。支持在重大传染性疾病、重大疑难病症诊疗方面先行先试,在患者有严重疾病或危及生命疾病等情形下,可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药物或器械。实施生物医药实验用样品进口白名单制度。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依法依规建立全省医药贸易专业平台,申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建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和公共技术平台,支持开展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支持开展感染微生物、罕见病等基因质谱试点。设立河北省(医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石家庄海关,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加快审评审批改革。建立政府帮助企业沟通国家部委工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国家层面审评审批问题。开通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压缩时限、单独排队,优先检验检测、注册核查、审评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技术审评,平均时限由法定120个工作日缩减至75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平均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为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或重大疫情预防治疗需要的疫苗、药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注册、生产审批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建立已上市进口医疗器械、已上市省外药品和医疗器械迁入我省注册的快速审评审批机制。支持生物医药龙头企业纳入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京津冀三地海关互认名单,推行海关AEO(世界海关组织通用的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提升企业通关效率。加强环评服务,对生物医药类建设项目实行即到即办、容缺受理,边办理边补正,污染物总量指标等环境要素优先予以保障。对纳入化工行业监管的新建医药生产项目开辟安全准入联合审查“绿色通道”,坚持即报即审、即审即办,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石家庄海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优化行业监督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确保符合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夏季臭氧管控等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对纳入免罚清单的化学药品生产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加大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和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研究制定高风险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根据企业涉及的危化品品类和生产工艺的危险程度,分类分级实施精准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措施与本省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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