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是为了解全省农业发展情况,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其上一年的农业生产经营、土地、设施、劳动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农业普查的目的主要在于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在我省,农业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1996年甘肃省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目前我们正迎来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与上一次农业普查时期相比,十年间我省农业发生了众多变化,规模化、现代化、网络化、社会化、可持续化的“三农”展现出新的面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开展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就是找准农业发展变化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弄清农村发展变化的规律,揭示农民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居住环境等变化趋势,更有针对性地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更有效地促进“三农”发展。
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通俗讲,就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所有农户和单位,以及在农村居住且有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1200多个乡镇、16000多个村委会、2000万农民。
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在农业用地和单独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住户,无论其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农业经营户的标准如下:
农业经营单位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农业经营单位登记对象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二是农业未注册单位,指除未正式注册外,其余均符合上述农业法人单位的登记条件(2—5项)的单位,如农民合作社、两户以上合伙或联营的经济体等。
三是不符合农业法人单位和农业非注册单位的登记条件,但其单位中有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则对这个农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登记,条件如下:
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经营户,按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
1.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万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4.渔业:淡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6.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按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
农业普查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农”,即农业、农村、农民。农业方面,了解农业的生产条件、经营情况、土地利用情况。农村方面,要调查农村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农村的基础设施、农村社会化服务情况,农村组织的建设情况,村干部的一些基本情况等。农民方面,要获得农业从业者就业情况,外来人口和外出人口流动情况,农民的一些生活条件情况,包括农民的住房、生活设施等情况。
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农产品销售,包括网上联络、网下结算;或网上直接结算的方式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指除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外,还经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通过各种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业经营单位。
1.设施农业:指采用人工技术手段,如温室、大棚等,改变自然光温条件,创造优化动植物生长的环境因子,不因季节变化可正常开展农业生产的方式。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和设施食用菌等。
2.循环农业:指运用物质循环再生原理和物质多层次利用技术,实现较少废弃物的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比如,以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起步,使秸秆饲料加工、养殖业、生物有机肥、种植业四者之间形成有机的产业循环链。
3.工厂化生产:指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新设备和管理方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全面机械化、自动化技术高度密集型生产方式。通过高度机械化、自动化装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来调节和控制动植物生长、发育、繁殖过程中所需要的光照、温度、水分、营养物质等,在人工创造的环境中进行全过程连续作业,摆脱了地形、气候、水文、土壤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工厂化生产已应用于蔬菜、花卉、养猪、养禽、养鱼、多年生果树栽培等许多农业领域。
随着科技发展,在统计调查中越来越多地应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先进设备开展工作,此次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创新调查手段,充分运用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普查。在普查方式上,全力推进遥感、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互联网对普查数据进行联网直报,全面提升普查的工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是应用遥感技术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这次普查将对我国重点地区主要农作物稻谷、小麦、玉米、棉花的播种面积进行遥感测量,测量出它们的时空分布,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准确的决策依据。
二是大力推进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采集数据。在对普通农户、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进行普查时,使用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入户访问登记,并将普查数据实时传输,将大力提高我国统计普查的信息化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普查员的负担,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三是推进联网直报在普查中的应用。在对行政村和乡镇进行普查时,将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所有乡镇实行联网直报。
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涵盖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普查复杂程度和工作难度是其他普查无可比拟的。因此,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需要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省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普查工作,统计、宣传、发改、财政、农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好各自的职能,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将坚持统一组织、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
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是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法律保障。依据《统计法》和《条例》,普查对象有义务、有责任接受普查,如实按时填报资料;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更不能以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普查获得的资料,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修改,更不允许编造普查数据。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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